近日,广东省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管理机制,推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使用。
“《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将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贯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法治化手段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节约、高效利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广东已出台《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处置、监测预警等系列制度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构建了监督管理新机制,标志着广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1+1+N”制度体系正式建成。
明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谁来监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层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暂行办法》建立起“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三级监管体系,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强化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压实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围绕把好配置资产这一“入口关”,《暂行办法》要求,配置资产应以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基础,与自身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相结合。
关于资产配置标准,《暂行办法》提出,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对于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则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暂行办法》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无法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此外,《暂行办法》强调,如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或者通过公物仓调剂、共享共用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存在同类型资产闲置或者对外出租、出借的,原则上均不得新增资产配置。
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清理盘活资产
国有资产使用效能几何,关键在于使用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其中,对外使用又包括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暂行办法》明确,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用于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提出要严格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省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具体而言,《暂行办法》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出租资产时,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在采取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出租底价后公开招租,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省直行政单位对外出租的土地、房屋资产,应当逐步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省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在出借方面,《暂行办法》要求予以严格控制,明确原则上不得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资产调剂共享是实现资产梯度使用、延长资产寿命的有效手段。《暂行办法》提出,将建立健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管理机制,推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仓建设,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使用。
《暂行办法》还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资产清理盘活工作,其闲置土地、房屋资产原则上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管理利用。对于存量较多、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可更好发挥效益的资产,可通过市场化处置方式予以盘活。
提出应优先调剂利用闲置资产
聚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7类符合处置的具体情形,提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资产使用状况等,综合确定如何处置国有资产。
《暂行办法》规定,如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拍卖、公开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处置,并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级次无偿划转予以进一步规范,明确闲置资产应当优先在省直单位之间调剂利用,确实无法调剂需要跨级次无偿划转的,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类国有资产的情况,《暂行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意见。
《暂行办法》还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设置资产管理台账,依规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并依规做好资产盘点和清查核实工作,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文|记者 丰西西 通讯员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