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我收到反诈预警信息
说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
麻烦帮我看看是怎么回事……”
近日
韩某来到昆明市公安局
高新分局东中环路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
民警立即开展工作
经调查核实
韩某做蔬菜批发经营
不久前
一名“顾客”联系其购买蔬菜
双方添加微信后
“顾客”向其采购了几次蔬菜
逐渐获得韩某信任
随后,在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对方利用韩某的银行卡
帮助其接收了一笔15万元诈骗资金
该笔资金系外省市民许女士的被骗资金
查明情况后
刑侦大队、东中环路派出所民警
及时联动当地警方开展工作
最终将许女士的15万元被骗资金
全额返还
并帮助韩某解除银行卡冻结

“没想到钱还能全额回到我手中
太感谢了,为你们点赞。”
事后
许女士在电话中对民警连声致谢
并寄来一面印有
“真心为民办事 倾心替民解忧”的锦旗
感谢民警为其挽回损失
韩某也将一面印有
“靠谱 嘎嘎靠谱 不是一般靠谱”的锦旗
送到民警手中

普法小课堂
“帮信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昆明公安提醒
广大群众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
手机卡、银行卡
不出租、出借、出售
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
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
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 昆明警方发布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