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明确表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明确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仅有仲裁地点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规范仲裁机构名称的约定方式
约定仲裁机构名称时,应使用规范的方式和术语,例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等。
避免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不得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补充协议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仲裁条款的明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顺利进行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