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它们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民法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违反这些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受到法律制裁。
补充功能:
当具体法律条文存在漏洞或不明确时,可以借助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提供平等的保护。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时,应追求利益的均衡,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利益平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构成了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石,并指导民事主体的行为。它们不仅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时,也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