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探望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联系、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这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主体:
通常包括已离婚的父或母及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探望权的行使:
包括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可以在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或指定地点进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
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他相关权利:
包括相互交换照片、书信往来和网上聊天等方法。
综上所述,孩子的探望权涵盖了与子女的各种互动方式,包括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以及通过其他形式保持联系,并且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子女在离婚后仍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保持健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