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违法的处罚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应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如实记录各项生产加工记录
罚款8000元。
综上所述,食品添加违法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力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货值金额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