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在我国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离婚需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重大过错的例外
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则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指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破坏军婚的法律责任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调解和教育的责任
当军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军人的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