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如果有三个孩子,法院的判决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原则:
三个孩子不会全部判给一方,通常是一边两个,一边一个。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和抚养能力,孩子的年龄等,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存在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可由父方生活。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法院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
无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协议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许。
建议
协商解决:父母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抚养权问题,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收集证据: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等,以便在法庭上有力地陈述自己的观点。
尊重子女意愿:尤其是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非常重视其意愿,因此应提前了解并尊重他们的想法。
通过以上原则和建议,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离婚时三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确保孩子的最大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