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落户证明的开具流程如下:
提出书面申请
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迁移的原因和相关情况。
审核与审批
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认符合迁移条件后,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上级部门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户口迁移证
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上户
当事人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具体应用场景
婚迁
先去迁入地的所属公安局领取《户口准迁审批表》,如实填写。
提交三份要求落户的书面申请给迁入地所属的村(居)委会、派出所、公安局,并在农村情况下额外提交一份给村民小组。
在迁入地所属的公安局办证大厅提交所有材料,由办事人员查验后打印《户口准予迁入证》。
去户口迁出地所属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明》。
最后,携带所有材料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随迁子女落户
若公安部门不再直接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家长可以选择到公证处进行亲属关系的公证。
准备身份证、出生证等资料,公证处审核后出具公证书。
注意事项
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不全或虚假而导致办理失败。
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户籍管理部门获取帮助。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顺利完成随迁落户证明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