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1个月。
例如,如果工资是5000元/月,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元/月 × 21个月 = 105000元。
伤残津贴
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并且每月享受。
例如,如果工资是5000元,则伤残津贴为5000元 × 75% = 3750元。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例如,如果日工资为350元,则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50元/天 × 30天/月 × 12个月 = 126000元。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些赔偿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保障。